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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拔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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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拔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财建一[2013]118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6-21
实施时间:2013-6-2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 号)和《关于简化节能家电、高效电机补贴兑付信息管理及加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组织实施等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拔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山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拔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拔付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简化节能家电 高效电机补贴兑付信息管理及加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组织实施等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号)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3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向购买安装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用户拨付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是指国家公布推广目录内的高效节能通风机、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等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节能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指“用户”,是指在我省注册的、购买安装国家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目录所列产品的有关单位、企业。
  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用户在购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后,依据国家节能惠民工程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采取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购买高效节能产业产品的用户的方式。
  第五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的范围、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产品类型及补贴资金的标准如下:
  (一)高效节能空气压缩机推广产品类型及财政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财建〔2012〕8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产品类型及财政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财建〔2012〕8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 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产品类型及财政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财建〔2012〕8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产品类型及财政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财建〔2012〕8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购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用户申请补贴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安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必须是国家公布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具有购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三)有实际淘汰设备和购置安装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情况。
  第八条 购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用户申请补贴资金,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的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购买单位(即用户)基本情况(法人代表、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
  (二) 设备购置安装情况及购买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 淘汰设备情况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四) 申请补贴资金的数额;
  (五) 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对申请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第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拨付到省财政的补贴资金规模,依据省经信委确定的全省节能产品推广核查结果及补贴标准资金计划,及时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设区市财政局。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自接到省财政厅拨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节能产品补贴标准及用户申请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按规定核定的用户。
  (三)月度终了5日内,各设区市财政局会同同级经信委将本地区上月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四)月度终了10日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对本省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拔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财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省和设区市的财政、经信、发改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的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对用户提供的申请补贴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用户,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局应当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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