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退还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现将重新修订的《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津国土房维〔2010〕1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退还程序,维护购房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退、换已购商品房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房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房屋权利人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后,先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退契税手续。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二)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如房屋权利人无法申请退还契税,需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办理商品房网上数据恢复手续,使该套房屋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恢复为未售状态。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余额分别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房屋灭失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因依法征收(拆迁)等造成灭失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商品住宅房屋因征收(拆迁)等造成灭失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单位)代被征收(拆迁)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该套房屋注销登记,取得《核准注销通知书》。
(二)房屋权利人持《核准注销通知书》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房屋权利人。
三、其他原因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差额部分。具体退还程序如下:
(一)房屋权利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二)房屋权利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