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允许公司制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余额5年内缴足。
三、小微企业设立、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使用货币出资的,可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四、公司制小微企业分期出资期限届满,注册资本未缴足的,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允许股东转让股权、允许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和允许其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
五、小微企业可以使用经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探矿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和在建工程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
六、鼓励本市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留学归国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自主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对上述人员从事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许可项目的,可以试营业,期限为1年,由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实行备案管理。试营业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正式登记。
七、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各类主体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境内自然人可与境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八、除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理登记外,其他小微企业一律由各区市工商分(市)局办理登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上述登记权限统一受理。
九、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可先核发筹建营业执照。
十、实行企业住所与经营(生产)场所分离制度,同一地址可以登记多家企业。企业的经营(生产)场所与住所不一致,在同一区、市的,需到辖区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备案;不在同一区、市的,应当到所在地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同时记载住所和经营(生产)场所的,可同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分支机构登记。
十一、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地址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
十二、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小家电维修、上门疏通管道、卫生保洁等经营项目,不雇佣人员、不涉及安全行业及前置审批许可经营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经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即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十三、经营具有3家以上门店的小微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连锁企业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办多个门店的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申办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十四、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其中,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企业住所进行工商登记。
十五、凡在各类孵化园、创业园、集中办公区等企业集聚区设立小微企业,凭园区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所房屋租赁协议或使用证明,可免予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办理注册登记。鼓励园区管理单位为小微企业统一申报年检材料,实行集中年检。
十六、除属市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小微企业的消防许可由企业所在地消防大队许可,并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面积较小(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允许只设一个安全出口、不具有公众聚集场所性质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不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由消防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十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类型的,在原出资人不变或原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字号和行业关键字。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按照变更手续办理。
十八、凡符合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A类信用等级标准的小微企业,实行年检备案制度。新登记设立的小微企业经营不足1年的,可不参加首次年度年检。
十九、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
二十、依托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和各类园区,立足小微企业共性需求,将消防、环评等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相关中介机构服务纳入公共服务外包范畴。简化进驻园区的小微企业登记注册环保审批手续。凡依法通过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并按照标准和要求统一配建了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各类孵化园、创业园、集中办公区等企业集聚区,入园小微企业可不再做环评,直接进行环保登记备案。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2〕33号)的政策解读
市工商局咨询联系方式:85730813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2〕33号)中所指的小型微型企业主要包括哪些?
小型微型企业包括:
1、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包括注册资本按登记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200万元以下的外资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
3、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合伙企业;
4、个体工商户;
5、已设立的企业通过减资方式使注册资本降低至2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公司制小微企业如何申请“零首付”登记?
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的,不需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实收资本记载内容为“0”,余额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外资企业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期限登记余额缴纳期限。
三、小微企业如何办理验资证明?
小型微型企业设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使用货币出资的,既可以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办理,也可以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四、小微企业出资期限届满后如何办理?
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分期出资期限届满,出资人应当采取股权转让、吸收新股东入股缴足出资,或者通过减资方式等实现出资到位。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办理。
五、小微企业如何办理非货币出资?
使用公司股权、商标权、探矿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和在建工程出资的,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登记。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六、哪些人可以申请试营业?
本市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留学归国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七类群体自主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的,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经营所在地辖区工商所进行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试营业期限为1年。备案信息由工商所录入试营业备案系统,试营业期间不核发营业执照。
七、小微企业的股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个人经营的按照自然人出资办理,家庭经营的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为出资人,并明确各成员的出资额;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的,应当提交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主体资格的文件。
八、小微企业如何申请筹建营业执照?
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文件、证件的,登记机关可先核发筹建期限为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对XX项目筹建(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筹建期满仍无法提交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文件、证件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将筹建期限延长6个月。
九、如何在同一地址申请多家小微企业?
住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址申请登记多家企业的,需经登记机关实地勘验出具住所勘验表后办理登记,被认定为产业园等集中办公区的除外。
十、小微企业的经营场所是指哪些?
企业的经营(生产)场所包括销售门店、商品展览展示场所、售后服务中心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经营(生产)场所除外。
十一、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多个字号相同的个体工商户吗?
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若申请的名称与正在使用或吊销名称相似或相同的除外。
十二、哪些小微企业可以只提交住所证明?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不雇佣人员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小家电维修、上门疏通管道、卫生保洁,不涉及安全行业及前置审批许可经营的,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经营所在地辖区工商所进行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只提交住所证明文件,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需要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网店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企业住所进行工商登记。原登记无实体店铺后转为实体店铺经营的,应当按实体店铺有关注册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十四、什么是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企业如何参加年检?
集中办公区是指专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办公服务的场所。集中办公区不得作为入驻企业生产、加工场所。
各类孵化园、创业园、集中办公区等企业集聚区的园区管理单位可为区内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年检,注册监管部门应按照大企业“直通车”上门年检服务程序为园区内企业办理集中年检。
十五、哪些小微企业可以不参加年检?
新成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当年或第二年的3月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参加年检。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开业登记之日起至第二年的1月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参加验照。对以上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要求参加年检(验照)的,应及时予以年检(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