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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五进”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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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五进”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商运[2013]51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9-16
实施时间:2013-9-1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加快安徽产品品牌培育,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地产品销售,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进商场超市、进宾馆酒店、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进机场车站、进旅游景区等“五进”活动,即在上述地点设立销售专区(柜),集中宣传营销安徽知名品牌和旅游商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安徽知名品牌产品是指获得工商部门评定的驰名和著名商标、质监部门评定的安徽省名牌、农业部门评定的安徽省名特优等产品。旅游商品是指安徽省旅游局评定的旅游商品。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五进”活动,是培育和提升安徽品牌的延伸和继续,有利于促进地产品销售,扩大品牌产品消费;有利于扩大安徽产品宣传,展示安徽形象;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意识,推动产品升级,促进结构调整,实现品牌得培育、企业得发展、消费者得实惠、政府得民心的多方共赢。各级商务、财政、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五进”活动作为扩大消费重要抓手之一,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安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激发消费潜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蓄势聚力。
  二、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策引导的原则,以“好产品?共分享”统一主题、统一标识,在省内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设立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销售专区(柜),把培育品牌与扩大消费、产品集中展示与扩大销售、商品消费与旅游服务消费、实体展示与网上销售有机结合起来,搭建全省品牌产品销售服务平台, 畅通厂商对接渠道,促进安徽品牌产品生产和销售,扩大安徽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
  三、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引导,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市商务部门负责引导流通企业在城市连锁门店(百货商场、超市),选取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显著区域,设立安徽知名品牌产品销售专区(柜);结合区域经济特色和本地消费特点,经营安徽知名品牌产品100种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引导企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设立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销售专区(柜);旅游部门负责引导企业在宾馆酒店、重点景区设立经营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销售专区(柜),向来皖旅游的境内外消费者集中展销安徽品牌旅游商品,扩大安徽旅游商品的影响力。
  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各地大型超市和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安徽品牌旅游商品“五进”,到2015年实现安徽品牌旅游商品在所有商超、酒店宾馆、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旅游景区的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各级商务、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承办企业的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存在的问题。在市场化运作基础上,各级财政安排的商贸、旅游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可对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销售专区(柜)的建设予以适当支持。承办企业要按要求制作、悬挂统一的活动标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知名品牌、旅游商品入驻专区(柜),予以免收相关费用,吸引生产企业参与,丰富经营品种。
  2.强化配送服务支撑。各承办企业要与经过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现场快递服务业务,方便消费者打包寄送,解除随身携带之忧。
  3.建立品牌产品销售统计系统。承办企业要建立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销售专区(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按品牌整理汇总销售品种,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相关统计数据,按季向商务、财政、交通运输、旅游部门报送。各有关部门要跟踪督促,整理汇总承办企业上报的品牌销售数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4.突出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移动终端等媒体,采取联合宣传营销的方式,加大对扩大安徽知名品牌产品销售、促进消费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同时,要引导消费者选择更安全的安徽品牌产品,进一步扩大地产品销售。
  5.加强服务和管理。一方面要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五进”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要督促企业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坚决制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  李 磊 0551-63540067
  省财政厅企业处    殷路滨 0551-65100282
  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 匡安乐 0551-63623537
  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杨 艳 0551-62999126
  特此通知
  附件:1.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2.五进活动主题和标识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旅游局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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