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3-9-30
实施时间:2013-10-8
法规类型: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相关业务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所对下列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等(详见附件1)。
二、本所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1)。
三、2013年10月8日起,下列业务每个交易日上午的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9:15至9:25、9:30至11:30;中午休市,下午的申报时间保持不变:
(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
(六)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
(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
(八)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物申赎)和大宗交易申报时段维持不变。
五、本所将于2013年10月7日就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组织进行全市场测试,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并参加。
六、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七、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测试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妥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 涉及申报时间修订的若干规则
2 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情况汇总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涉及申报时间修订的若干规则
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九条“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5:10”,改为“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10”。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改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改为“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本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改为“本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将第二十八条“本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改为“本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10”。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五条“本所于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接收现金申赎申报”,改为“本所于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接收现金申赎申报”。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第八条“本所交易日办理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改为“本所交易日办理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为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相关附件 |
1 涉及申报时间修订的若干规则.docx |
2 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情况汇总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