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单位(含驻金省部属单位)、婺城区财政局、金东区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管理试行办法》(金政办[2002]48号)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现就做好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第十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金华市级(含驻金省部属单位、婺城区、金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车辆保险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专家及单位代表,对投标人总体资质、适用保险条款、保费报价、赔款时限、承保服务、理赔服务承诺、社会责任的履行(支持新农村建设、捐助慈善事业、扶贫帮困等)和反腐倡廉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为市级单位(含驻金省部属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保险机构选择原则
为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市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金东区、婺城区及市级投保人可采取自主择优和相对固定的办法,确定投保公司。在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根据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增值服务等优惠因素,自主择优确定定点保险机构,一个保险期限内不能变更定点保险公司。
四、定点保险期限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车辆如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招投标的保险协议,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五、投保注意事项
(一)保费的优惠折扣率。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净保费为有效期内的最高折扣率和保费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及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范围内及其他优惠条件,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
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折扣率的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服务内容。
(二)费率和优惠率的调整。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或优惠率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市采购办另行公布。
(三)保险险种的选择。投保单位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单位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险条款及按规定享受交强险下浮率。并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选择商业险种,分别签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单。
六、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和保费结算方式
(一)理赔服务承诺。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赔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各定点保险机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及时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二)保费结算方式。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应提供保险合同和合法的发票,由同级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七、监督与管理
(一)投保单位如在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的,财务部门应不予支付保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追究投保单位负责人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投保单位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三)对承保公司的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必须将承保信息按以下规定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1.投保人所投保的车辆按保险种类、基准费率、折扣率、总保费等明细,按车汇总月报;
2.按“一车一报”的原则,将事故原因和理赔车辆处理结果汇总季报。
八、投诉举报。投保单位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规定的,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或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举报电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82468734
市保险行业协会 82475690
金华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