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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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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新会协[2013]60号
发文部门: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3-8-15
实施时间:2013-8-15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更加系统、科学的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诚信建设情况,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新疆注协对2007年制定的《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于2013年8月5日至8月9日,通过协会网站、新疆注协QQ群征求广大会员的意见。现将新的《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加系统、科学的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诚信建设情况,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注协)负责组织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全疆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市、自治区事务所在新疆设立的分所。总所在新疆的分所应并入总所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经批准在新疆设立的事务所及外省、市、自治区事务所在新疆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须参加综合评价: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上一年年末新设立,且未发生业务的;
  (六)新疆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事务所于每年5月30日前,填写新疆注协制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新疆注协审核。注协将负责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综合评价得分的相关信息,将在新疆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新疆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全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相关信息。
  公告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新疆注协秘书处负责审核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
  第九条 每年6月份,新疆注协在协会网站和协会杂志上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方便起见,可用最近一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告上的人数)。
  (三)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分加项指标和减项指标。
  加项指标包括:
  1.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2.党建、团建情况;
  3.获得荣誉称号、参政议政、担任行业党团组织职务、担任行业理事常务理事、担任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4.承担社会责任,对灾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
  5.协助协会完成课题研究报告、担任继续教育师资、在中注协、中评协、《新疆注册会计师》杂志上刊登文章、参加行业自律检查;
  6.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网页以及审计软件的普及情况;
  7.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减项指标包括:
  1.在报送行业自律检查、会费缴纳、任职资格检查、注册、转所、股东资格审核、行业党建、团建等相关基础资料时,提供虚假和误导性资料;
  2.未按规定完成上一年度的继续教育;
  3.未按协会相关文件要求报送资料、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等不配合协会工作等。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一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 全部事务所收入平均值)×60
  收入为零的,综合评价总分为零,并在综合排名中排到最后列示。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30
  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按照下列不同项目的分值汇总计算。
  1.凡成立独立党支部的事务所加3分;成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加2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加1分;上一年将注册会计师发展为中共党员的或将事务所中共党员培养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1人加1 分;成立团组织的得2分。
  2.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事务所,国家级的每项加5分、自治区级及中注协的每项加4分、厅级及注协的每项加3分、县(区、市)级的每项加2分;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国家级的每人次加4分、自治区级及中注协的每人次加3分、厅级及注协的每人次加2分、县(区、市)级的每人次加1分;注册会计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4分,当选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3分,当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2分,当选县(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1分。参加行业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以事务所为单位计算,每次加1分;参加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以事务所为单位计算,每次加0.5分;
  3.担任行业党委、团委副书记职务的各得3分;担任行业理事、常务理事的得2分;担任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得2分;协助协会完成课题研究报告的得3分;
  4.在中注协、中评协、新疆注协杂志上发表文章每一篇得0.5分;参加证监局、财政专员办、财政监督局、会计处、国资委、行业自律检查超过15天以上的,每人得2分。参加国家会计学院面授班结业的,每人次加0.5分。
  5.建立独立门户网站的加3分,建立网页的加2分;使用审计软件的加1分。
  6.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3分。
  7.提供虚假资料的,每次扣减5分。注册会计师无故未参加注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每人扣减2分。不配合协会工作、未按协会相关文件要求报送资料、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配合协会工作,扣减3分。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每次减2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每次减1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5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所在事务所每人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2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减20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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