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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地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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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地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沈政发[2013]26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3-7-15
实施时间:2013-7-1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沈阳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构筑优势产业集聚发展的新格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以地产为载体,加快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支持新建一批重大工业地产项目,形成一批规划布局科学、产业定位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新型产业园区。新建、迁建的中小企业基本入驻园区发展。
  二、发展原则
  ——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
  ——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与产业发展集约化的原则;
  ——专业化和社会化协作合理分工的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多元化的原则。
  三、基本条件要求
  (一)明确范围界定。工业地产是指以产业为依托,以地产为载体,以工业楼宇、工业厂房、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为主要开发对象,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建成后出售、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等经营活动。
  (二)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市重点工业地产项目规划占地面积不低于50公顷,首期开发建设占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系数不低于3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合理控制项目绿地率。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自用面积不超过10%。(特殊行业要求的除外)
  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所需的道路、电力、通信、供暖、供气、给排水、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齐全。
  (三)明确产业定位。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国家中心城市,依托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等产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工业地产项目园区主导产业经济规模所占比重应大于60%。严格限制利用工业地产建设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禁止进入工业地产园区的企业发展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四)加强开发与管理。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各种开发模式开发工业地产项目。支持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国内外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等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或购房人所有,并可出售、出租。
  各区、县(市)、开发区负责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土地报批、施工管理、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会同项目投资主体分工协作,做好工业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项目立项并具备开工条件的,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扶持政策
  (一)实行供地计划单列。对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招商和运营能力强,投资建设规模大的项目,列入市重点工业地产项目计划,安排一定的工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门用于工业地产项目建设。区、县(市)、开发区保障本区域重点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用地。
  (二)下放审批权限。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审批、办理事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许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区、县(市)、开发区相关部门审批、办理。市房产局设立工业地产房屋登记窗口,专门办理相关事项,对市重点工业地产项目登门服务。
  (三)盘活存量土地。对符合相关规划,属低效用地改造试点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制定改造方案,报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土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四)合理分割产权。对项目建设的建筑物和附属物,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使用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部位等进行产权分割。
  (五)生产要素保障。对项目建设配套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按工业用途的最低标准收费,并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六)本市跨地区迁建进入工业地产项目园区的中小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区办理注册、变更登记,企业原所在地区不得设置障碍。
  (七)专项资金支持
  1.支持工业地产项目建设。在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下设市工业地产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市重点工业地产项目建设。对工业地产项目竣工建筑按核定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给予投资主体投资补助。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市城建资金支持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市重点工业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
  3.支持融资担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对入驻的企业贷款购买房屋、购置生产设备提供贷款担保,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4.落实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省相关专项支持的产业园区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市配套资金。鼓励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的科技型企业,研发、设计、检测机构入驻园区。
  五、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一)成立市工业地产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农经委、中小企业局、环保局、房产局、安监局、审批办等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业地产建设发展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审定市重点工业地产项目计划、规划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工业地产发展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工业地产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规划,完善政策。科学规划产业园区布局,引导工业地产项目在产业园区内选址建设。市规划国土局要加强对区、县(市)工业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指导,制定开发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区域产业规划制定工业地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提升服务效率,加快工业地产建设和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由市工业地产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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