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集团公司、省物产集团公司及所属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国标委《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促进我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经研究,决定在省能源集团公司、省物产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进行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
省能源集团所属浙能兰溪发电有限公司和浙能乐清发电有限公司、省物产集团所属嘉兴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和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公司等4家企业,为浙江省2013年通用分类标准试点实施企业。
二、实施要求
实施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及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编制其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并按照财政部要求报送。实施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工作机制。各实施企业应建立完善实施工作机制,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技术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本企业顺利实施。
(二)实施方式。实施企业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
(三)积极探索内部应用。XBRL作为全球通用的企业报告数据标准,具有跨平台,不受应用程序限制等优势,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实施企业应当积极研究和探索XBRL技术在本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将实施通用分类标准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信息标准化紧密结合。
(四)主动做好长期规划。集团公司在制定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规划时,应当将XBRL技术纳入系统规划,以实现不同信息系统间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日益多样化的信息需求。
(五)严格开展校验工作。XBRL格式财务报告是按照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编制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标准化电子财务报告信息。实施单位在正式报送前,应当对本单位XBRL格式财务报告做好自我校验工作,确保其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为帮助各单位做好校验工作,财政部将通过网络部署相关系统,为实施单位提供自助校验服务,作为实施单位自我校验的补充。各实施单位不得以财政部提供的校验服务替代自我校验工作流程。财政部将对实施单位报送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进行接收校验,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不予接收。
(六)按时完成报送程序。各实施企业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财政部将在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进行测试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配合修改完善,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七)责任豁免。对于实施单位报送的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相关单位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审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指导。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将加强通用分类标准实施的组织协调,及时指导帮助解决企业实施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交流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通用分类标准对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实施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支持企业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
(二)提供工作保障。为保障我省实施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与集团公司、实施企业共同选定技术力量强、实施经验丰富的咨询机构,为我省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辅导服务,并统一选用通过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符合性测试的软件。
(三)加强工作协调。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将指定专人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的组织协调,各实施企业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实施企业、咨询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协调,明确各环节工作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其他事项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最终目标是在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并为市场中的其他使用者提供标准化的会计信息;同时,帮助企业避免重复报送,减轻企业对外报送负担,并引导企业提升内部会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标准化水平。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梳理、比对通用分类标准及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避免重复定义,提升企业间XBRL格式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概念,一旦通用分类标准或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有定义,实施单位不得重复定义或扩展。咨询公司提供的XBRL软件,应当严格遵循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并能够满足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的要求,帮助实施单位避免重复定义元素。
各实施企业对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
联系人:省财政局会计处 郑肖亮,电话:87058440;省国资委财评处 戚正,电话:8705957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