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3]5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3-7-29
实施时间:2013-8-1
失效时间:2014/10/1 0:00:00
法规类型: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财税[2013]5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3-7-29
实施时间:2013-8-1
失效时间:2014/10/1 0:00:00
法规类型: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