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汇汇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京海字〔2013〕7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安徽省投资的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相关部门合作推广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费用和合作期限内的服务费分成属合同法调整范围,由你公司与委托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约定。
二、地方政府组建的应收账款管理公司对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审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时收取综合服务费,请以政府组建的应收账款管理公司名义按规定程序向我局另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