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城通办”业务扩面增效的通知》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城通办”业务扩面增效的通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6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城通办”业务扩面增效的通知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地税部门服务效能“提速增效”,给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环境,决定在市区范围内进一步打破办税的地域界限,扩大“同城通办”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范围
(一)办理业务范围:
“同城通办”业务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为依托,在信息化手段支撑下,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辖区内的纳税人可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到市区任何一个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门征开票、其他涉税申请等事宜。
(二)办理机构范围
实施“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见下表: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市区解放北路35号 |
85087101 85087108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城东办税服务厅 |
市区延安东路481号 |
88307708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袍江工业区世纪街财税大楼 |
88159106 88159165 88159111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滨海延伸申报点 |
滨海新城沥海镇 |
82789066 |
二、同城通办的原则
(一)同城同质的原则
对纳税人申请可以当场办结的管理类涉税事项,原则上纳入“同城通办”的范围,对同城通办的办理事项,统一受理资料,业务标准,各分局不得人为设限,营造“管理分区域、服务不分区”的“同城同质”纳税服务格局。
(二)充分授权的原则
对“同城通办”事项,打破主管税务机关界限,使纳税人可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前提下,就近在市区范围内任一地税办税服务机构办理,对当场办结的事项,受理税务机关与主管税务机关具有相同权利,避免受理税务机关当传达室、收发室。
(三)事后跟踪的原则
“同城通办”事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事后跟踪监督,对“同城通办”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同时管辖税务部门和受理税务部门双方要共同加强工作的沟通和过程控管,协调配合,提升整体工作质量,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服务效能。
三、“同城通办”的具体内容
(一)纳税申报
1、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补报的各种税(费)和税票开具,具体包括:
⑴税(费)综合申报
⑵扣缴义务人申报
⑶委托代征申报
⑷企业所得税申报
⑸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包括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
⑹“定期定额”纳税人超定额申报
⑺定期定额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
⑻财务数据报送。
2、受理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上门申报、补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和税票开具。
3、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补报残疾人保证金和税票开具。
4、纳税人的网上自助申报各种税(费)。
(二)发票管理
1、受理纳税人发票日常领购业务(不包括具名发票印制审批、异地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行政许可、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和发票用票量(种类)调整),具体包括:
⑴发票领购资格确认
⑵发票领购
⑶发票缴销
2、受理纳税人发票真伪鉴定。
办税服务厅代办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确认时,按纳税人经营范围实际经营项目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数量不超过20份)。办税服务厅代办“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票领购事项时,应按规定补征发票开具额超定额部分的税款。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领购发票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三)门征开票
受理临时提供劳务和其他业务经营活动,取得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普通发票、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等发票的代开(不包括二手房转让的代开发票)。
(四)其他涉税事项
1、受理登记业务
⑴中国公民信息登记
⑵外籍人员信息登记
⑶自然人变更登记
⑷停业税务登记
⑸复业税务登记
2、受理文书申请
⑴纳税人的税款延期申报
⑵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
⑶退税申请
⑷定额核定及调整申请
⑸社保费工资扣除审批申请
⑹社保费工资折扣率续批申请
3、受理企业和个人网上申报注册码打印发放。
4、受理申报税款已入库并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开具。
5、受理通过全员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
6、受理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机打印实缴型纳税证明。
7、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等涉税事项。
以上(一)至(四)项“同城通办”业务,如涉及违章违法和系统自动锁定的,纳税人必须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妥处理手续后,才能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同城通办”相关业务。
四、办理流程
(一)“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资料及份数,按《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要求受理。
(二)对企业用各类申报表、发票购销申请表、延期申报等需传递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归档的,受理税务部门应做好 “同城通办”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对受理的非本部门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需传递资料进行整理,单独、分类、序时放置,每星期两次定期专人交换,其他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三)受理后需要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事项,受理税务机关要做好录入工作,并为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扩大“同城通办”是落实省局“提速增效”精神,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各税务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同城通办”工作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及规范要求,办理好非管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同城通办” 涉税业务,不得拒绝、推诿,不得自行设置办理涉税事项的前置条件。
(三)扩大“同城通办”有可能会出现纳税人向部分办税服务厅集中的现象,各税务分局要根据前台工作量情况及时调配人力资源,安排落实好办税服务人员,确保“ 同城通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