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和《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纳税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推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注税行业)规范发展,现将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明确行业管理职责,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全市各级注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行政管理职责,引导注税行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律措施,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理念,夯实基础,推动注税行业做大做强。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要把服务注税行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大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行业宣传,协助开展税法援助,扩大社会认知度。
二、推进注税行业执业质量的规范化管理。
推进注税行业标准化管理,开展注税行业数据信息的科学比对、分析和预测,为税务部门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参考。注重注税行业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通过网络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注税行业的风险分析,筛选年度检查的重点单位和重要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做好对注税行业的年检工作,进一步提高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进一步规范注税行业行政管理。
注税行业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纽带,具有维护征纳双方利益的作用,对于执法、守法具有较大影响,要提高注税行业素质和质量,要加强对注税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整顿各种扰乱税务中介市场秩序的行为。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有关规章制度: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2.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注册税务师行业,努力钻研和掌握应具备的财税政策法规、税务中介知识和服务技能,在执业中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诚信服务、讲求效率,自觉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名誉。
3.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开展各项可做业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做好执业备案,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
4.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准借用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准依靠税务干部强制代理或指定代理;不得以开展中介业务为由,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擅自利用纳税服务厅等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向纳税人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开展有关中介活动,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影响办税秩序,不得假借税务机关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
5.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代理客户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及时指正,代理客户拒不接受的,可以中止履行有关协议。
6.注册税务师或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委托人如实举报或经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查实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依法予以处理: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依法予以处理:
(1)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当中有违法行为的;
(3)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4)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查实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依法予以处理:
(1)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承办相关业务的;
(2)未按照协议或约定的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业务的;
(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9.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依法予以处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0.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业务报告,造成纳税人不能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四、注税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我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未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五、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符合规定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 具备代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业务;
3. 其他可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
六、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对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鉴证业务,一是要规范鉴证报告受理,对于办理以上涉税业务的纳税人附送税务中介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要重视发挥报告作用,主动参考相关审核意见。二是要规范鉴证报告质量,完善后续监督,深化报告质量评析,树立品牌效应。三是要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对在办理涉税中介业务中,违规操作和恶性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此外,要积极探索进一步推广涉税事项附送鉴证报告的业务范围。
特此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