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府函[2013]49号
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3-7-2
实施时间:2013-7-1
失效时间:2014/6/30 0:00:00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成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成府函[2013]49号
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3-7-2
实施时间:2013-7-1
失效时间:2014/6/30 0:00:00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成都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
(二)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2.6元;
(二)每小时11.1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6元;
(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1元。
调整后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府发[2014]19号
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4-6-26
实施时间: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