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有关高等院校,各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省内大专院校积极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建立培养实习基地,形成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13年7月5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省内大专院校积极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建立培养实习基地,形成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设有会计类专业的院校和我省综合排名前列的A类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建立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
第三条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本地院校和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建立市本级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
第四条 其他事务所积极与大专院校自主结合,与高校建立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与实习基地,搭建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
第五条 建立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校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教育部批准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二)设有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
(三)关心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极参与行业建设,毕业生进入行业工作人数较多。
第六条 建立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连续两年综合排名为我省A类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执业记录良好,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质量、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等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三)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实习生。
第七条 建立市本级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事务所具备的设立条件可参照省级基地设立条件,依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培养实习基地的申报和确定:
(一)河南省培养实习基地需向省注协提出申报申请,市本级培养实习基地需向所属省辖市注协提出申报申请;
(二)申请建立培养实习基地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申报表(样本见附件1);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合作协议(样本见附件2);
3.培养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三)在基地双方就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省(市)注协对培养实习基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 基地双方可就以下事项进行合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推选所长或合伙人到学校做兼职教授,并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学校讲授会计实务和审计案例;
(二)事务所可与学校合办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班,也可通过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等方式为事务所培养后备人才;
(三)高校教授和非执业会员作为高端人才可到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或指导工作;
(四)学校定期安排学生到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和承担事务所审计调查、会计制度调查等活动;
(五)学校与事务所协商确定学生实习、调研期间的实习费用和生活补贴标准;
(六)协会、高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共同拟定学术研究课题,就行业热点、审计难点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十条 省(市)协会确定的培养实习基地,由省(市)注协对学校授予“河南省(XX市)注册会计师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牌匾,对会计师事务所授予“河南省(XX市)注册会计师后备人才实习基地”牌匾;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要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到基地院校向学生宣传行业基本情况,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人才需求组织招聘活动;
第十二条 省、市注协按照基地双方合作事项的执行情况,于每年的10月份对培养实习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上的学校与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60分以下的实习基地,省(市)注协将收回所授培养实习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申请表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合作协议参考样式
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学校考核指标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事务所考核指标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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