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海价〔2013〕7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所属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琼价费管〔2010〕99号文规定标准,制定不同房屋建筑应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其他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减免办法等相关问题,请按照《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