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核实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信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源监控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到9月底,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外)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
在2011年12月底前,金华市本级范围内经各级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验证内容
(一)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各项目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经批准设立登记部门批准后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已办理变更登记;
(四)纳税人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的,是否已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
三、验证方式、程序
本次验证采取网上验证为主、办税服务厅验证为辅的方式。
(一)网上验证程序
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税系统”,http:),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受理”下的“登记管理”项目,再点击进入“税务登记”第三行的“税务变更登记(验证、换证)”模块。
1.判断是否属于验证范围。点击进入“税务变更登记(验证、换证)”模块下第一行的“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表单,页面左侧功能菜单中显示“基本信息(验换证)”字样的,表明该纳税人属于本次验证范围;功能菜单中显示“基本信息”字样,表明该纳税人不属于本次验证范围,纳税人无须进行后续操作。
2.验证操作。若纳税人属于本次验证范围,请逐一打开“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表单中列示的“基本信息(验换证)、开户银行、联系方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者情况、分支机构、总机构”信息,仔细核对所显示的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表单中“行业登记”无需操作)。
(1)一致的,即不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纳税人点击“保存验证信息”保存,然后点击“打印变更表”打印出《变更税务登记表》留存即可。主管地税分局审核通过后,在网税系统的通知公告栏给予“2013年度已验证”的确认回复;
(2)不一致的,即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如下操作:
①纳税人修改后点击“保存验证信息”时,系统无提示,保存后点击“打印变更表”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留存,并认真阅读《变更税务登记表》的附注说明。若《变更税务登记表》注明要求上门提供有关证件材料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相应的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查验核对、办理变更手续。主管地税分局审核通过后,在网税系统的通知公告栏给予“2013年度已验证”的确认回复;
②纳税人修改后点击“保存验证信息”时,系统出现“验证需要提交纸质材料,请您到办税服务厅查验核对办理验证手续,请确认是否变更?”提示,纳税人点“确定”后保存修改后的验证信息。点击“打印变更表”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携带《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登记表上注明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到相应的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查验核对、办理变更手续。主管地税分局审核通过后,在网税系统的通知公告栏给予“2013年度已验证”的确认回复。
纳税人如未领取网税系统注册码,可以先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注册码,再按上述方式进行网上验证。
(二)办税服务厅验证程序
部分无法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纳税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直接到各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手续。
四、其他事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出租、承租房产及土地的,在本次验证中同时上报出租、承租房产及土地信息。路径为: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http:),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受理”下的“登记管理”项目,再点击进入“税务登记”第三行的“税务变更登记(验证、换证)”模块,分别点击进入第三行的“房产税源登记”表和第四行的“土地税源登记”表,选择“出租房产”、“承租房产”、“出租土地”、“承租土地”页面,进行相关“新增”、“修改”、“确定登记”操作,完成房产和土地税源登记确认。
2.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纳税人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没有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相关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
4.服务咨询电话:12366。
金华市本级各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电话及地址
单位 办税服务厅电话 单位地址
江北税务分局 82309719 金华市八一北街569号
江南税务分局 82468881 金华市丹溪路968号
汤溪税务分局 82666544 金华市汤溪镇白汤下路
孝顺税务分局 82951344 金华市孝顺镇金山大道
五、违章处理
对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纳税人,或在验证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验证或申请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可不给予处罚或按简易处罚方式从轻处罚。
对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次税务登记验证,是依法开展的一项维护税收秩序、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并认真履行义务。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