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核实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信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源监控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到9月底,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证的范围
对凡是2011年12月底前,经各级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验证内容
1、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各项应登记项目(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总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投资总额出资情况等)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经批准设立登记部门批准后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已办理变更登记;
4、纳税人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的,是否已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
三、验证方式
(一)验证主要采用网上验证方式
纳税人通过网税系统【业务受理—登记管理—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菜单,提交验证申请;验证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开户银行、行业登记、联系方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者情况、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等登记信息。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网上验证申请审核通过后,给予“2013年度已验证”的确认回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等6项内容)以及开户银行、注册资本、投资情况、总机构、分支机构等变动的纳税人(指网税系统自动提示需提交纸质资料的情形),由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网上验证申请审核后,通知其到办税服务大厅查验核对并办理验(换)证手续。具体操作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流程进行。
(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验证资料无误的,应当依法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确认;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验证。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五、网上验证流程
1.输入网址,进入网税系统。
电信宽带用户:请访问http://etax.zjds.gov.cn;
移动宽带用户:请访问http://120.199.52.102;
联通宽带用户:请访问http://124.160.18.34;
2.输入用户名、登录密码、验证码后进入网税系统首页;
3.点击左边“登记管理”进入登记管理模块;
4.点击右边“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进入税务登记变更模块;
5.点击右边“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进入税务(缴费)登记变更界面;
6.如该界面功能菜单显示“基本信息(验换证)”,表示需要进行验换证,如该界面功能菜单中只显示“基本信息”,则表明不纳入本次验换证范围,纳税人无须进行后续操作。
需要进行验换证的纳税人,填列相关资料后,点击左下角“保存验证信息”进行保存。保存成功后,请及时点击“打印变更表”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根据打印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下方的内容进行办理。
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表》下方的内容,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的,请及时到相应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查验核对办理验证手续;
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表》下方的内容,未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的,则无需到主管地税机关上门办理查验手续。
7.以上验换证手续办理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将在网税系统首页公告栏显示“2013年度已验证”的提示信息。
对以上通告事项有疑问的,请拨打12366咨询。
本次税务登记证验证,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特此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