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便于欠费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现就妥善处理欠费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予以免除。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关闭破产基准日起只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进入关闭破产法定程序欠费企业的清算组预算破产财产(包括财政补贴等)在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后,无力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除单位缴费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应当如数补缴外,其余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无力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滞纳金可以按照上述程序予以核销。
无力清偿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以核销,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关于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琼人劳保〔2003〕5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社会保险费核销流程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附件: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社会保险费核销流程
一、企业申请
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持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销申请:
(一)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企业关闭的立项批复,或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三) 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相关资料);
(四) 企业破产清算组对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报告;
(五) 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职工的缴费情况进行梳理,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截止时间为企业的破产基准日)进行核定,并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进行测算,形成《关闭破产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测算汇总表》及《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测算明细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核销的国有企业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以及本流程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财政部门复核
申请核销的国有企业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政府批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核销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国有企业进行汇总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由同级政府进行批复。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核销
政府批复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申请核销的国有企业。企业持同级政府批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企业核销后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据送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