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近年来昆明市珠宝玉石行业蓬勃发展,销售额连续几年高速增长的情况。为规范该行业税收行为,支持该行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全市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经市局研究,就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对该行业纳税人加工、销售珠宝玉石目前没有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也无特殊方式。增值税管理应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二、对于该行业的纳税人应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系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根据该行业具体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是否征收消费税。目前,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征收。
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
各局应采取各种方式,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向该行业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同时,正确认识对该行业增值税、消费税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税收管理风险,切实采取措施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