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鉴于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我省当前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行为,保障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为公安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实施收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求。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仍执行以下标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每人次30元。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分别为每人次140元(使用电子道路考试仪)、每人次80元(不使用电子道路考试仪);
(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每人次90元;
(四)三轮机动车、摩托车类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为科目一每人次30元,其它科目考试按上述同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省辖市可以结合考试成本和考试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科目三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不另行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训练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9]37号)中有关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规定,以及省内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收费管理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和督促各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及“收支两条线”等管理要求,确保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