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强制更换水表收取水表费和水表安装费问题的请示》(赣市价文[2013]17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因此,用户水表的产权应为城市供水企业,其更换、安装和维修等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城市供水企业负担。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规定: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水表费和水表安装费。否则,按价格违法查处。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