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区新型墙体材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对列入《宁夏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限制、禁止技术产品目录》中推广应用并经过认定的产品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和示范工程给予补助支持。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规模。
(一)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产品
1、砖类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6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的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粉煤灰蒸压砖;
2、砌块类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6万立方米以上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空心砌块、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石膏砌块;
3、墙板类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平米以上的各类轻质墙板;
4、利用率在50%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和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实际生产量应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
1、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2、单个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新工艺引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等项目。
(三)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
1、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工程;
2、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示范工程规模占三分之一的保障性安居示范工程;
3、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示范工程规模占二分之一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4、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采取相应建筑节能措施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塞上农民新居、生态移民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示范工程。
5、单体建筑面积或建设规模不满足以上要求,但在当地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列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和工程补助范围。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专项基金补助标准
1、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产品、自主创新开发或引进先进工艺生产线、填补我区自保温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空白,按核定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按核定项目实际新增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科研项目,成果取得实效或自主科研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可按实际经费支出情况给予10—30万元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专项基金补助标准
1、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工程,按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达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按每平方米3元给予补助;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按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列入绿色建筑的工程,按每平方米2—5元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4、列入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的塞上农民新居、生态移民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按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各市县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上补助标准的50%予以配套补助。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专项基金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明显,生产工艺设备先进,项目建成投产并达产达标,产品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质量稳定;
2、生产和技术改造项目经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生产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3、科研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或自治区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批准,在技术和应用领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指导性,技术和经济效益应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专项基金补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区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2、应当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备案登记和验收备案;
3、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对当地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具有明显示范作用。
第六条 补助申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予以核验。
(一)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科研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名称、背景、投资概况、发展情况和编制依据等内容;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生产设备购置发票和生产性设施建设工程决算凭证,或近6个月产品销售发票;
(四)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环保合格证明;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项目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新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及属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项目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核验证明;
(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批文,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或项目实施费用凭证。
第七条 补助程序。
(一)当地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并报自治区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自治区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自治区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和进度、产品的技术和市场成熟程度、项目的财务账目等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评审意见,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补助方案。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补助方案审定批准,审定结果将在自治区建设信息网和宁夏建筑节能墙改信息网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将予以确认补助。
第八条 补助方式。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采取项目管理和无偿拨付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补助。上一年度已经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的项目,本年不再予以补助。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将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负责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补助项目计划,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批准,并对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补助资金进行使用,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在原定项目完成期前书面说明理由及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用途的,除全额追缴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市县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配套补助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筑节能墙改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