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杭发改外资[2013]228号
发文部门: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3-5-8
实施时间:2013-5-8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杭州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发改局:
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从2013年5月1日起,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省发改委委托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核准(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现将省发改委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准范围
1、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下同)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下同)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按属地由杭州市发改委、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核准。
2、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
以下所指“项目”均为“核准范围”第1条中所列范围。
二、核准权限
1、杭州市各城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杭州市发改委核准。
2、五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由属地发改局核准。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分别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发改局核准。五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应在项目核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表报杭州市发改委外资处登记。
三、核准程序
1、杭州市发改委核准权限内的项目,继续执行杭发改外经[2011]735号文件,即:所有境外投资项目都需按属地由各区发改局初审,其中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500万美元以上项目行文上报杭州市发改委。
2、五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其核准程序由属地发改局自行决定。
四、报送材料要求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项目核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各区发改局上报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概况和预期效益分析、投资方情况简介、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被收购(参股、合资合作)方情况简介、收购(参股、合资合作)背景及前景分析等。
(二)企业请示文件
(三)相关附件
1、浙江省企业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报告表。根据省发改委通知精神,项目申请报告进一步简化,实行项目申请报告表形式(具体格式见省发改委通知附件,可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办事指南”下载);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企业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需银行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新建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允许开发的文件(如土地征用协议、勘探许可证等);
8、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文资料的中文翻译件。
10、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送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收件。
五、不明事项,请向杭州市发改委外资处咨询,联系人:徐晓青,联系电话:85251911。杭州市发改委外资处QQ群号:300621940。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