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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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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费[2013]7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5-2
实施时间:2013-6-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执行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重新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执行,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咨询服务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按收费项目分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1目“机动车号牌工本费”、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12目“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6目“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3目“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4目“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5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17目“驾驶许可考试费”。
  四、本文自6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函[2011]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日
  附件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1.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3.教练车和试车号牌,按同类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执行。

4.补发机动车牌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一)

反光号牌

 

 

1

汽车

元/副

100

2

挂车

元/面

50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元/副

40

4

摩托车

元/副

70

(二)

不反光号牌

 

 

1

汽车

元/副

80

2

挂车

元/面

30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元/副

25

4

摩托车

元/副

50

(三)

机动车临时号牌

元/张

5

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1.号牌和登记证因损坏、遗失需要补发按此标准执行。

2.对列入城乡低保的人员,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城乡低保卡(证),免收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非机动车工本费。

(一)

非机动车号牌

元/车

12

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

(二)

临时通行标志

元/车

32

针对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

证书工本费

 

 

1.补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2.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一)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元/本

15

(二)

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三)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元/证

10

(四)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元/本

10

(五)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元/辆·次

1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首次检验不合格车辆,免费复检一次;第二次及以上复检,按照同类车型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使用检测设备检验或人工检验,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检验。

(一)

汽车

元/车·次

100

(二)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元/车·次

60

(三)

摩托车

元/车·次

60

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1.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考试费。

2.科目一收费标准已包括报名、申请表、审核、登记费等。此项收费残疾人减半收取。

3.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并缴纳该科目考试费。

(一)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元/人·次

40

(二)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

 

 

1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元/人·次

280

2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元/人·次

240

3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元/人·次

120

4

低速载货汽车

元/人·次

150

5

三轮汽车、摩托车

元/人·次

120

(三)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1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元/人·次

280

2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元/人·次

240

3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元/人·次

120

4

低速载货汽车

元/人·次

150

5

三轮汽车、摩托车

元/人·次

130

机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

元/人·期

150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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