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我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详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2013年2月起执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附件: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
2013年3月5日
相关附件 |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