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列入国家科委? 国家经贸委《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