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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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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2-12-27
实施时间:2012-1-1
失效时间:2016/12/31 0:00:0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西安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我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现全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总量扩大、结构优化、品质提升”,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举全市之力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要立足于充分发挥西安在历史文化、科教研发、区位环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形成合力,优化存量、引入增量、做大总量,加快服务业发展,建设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国家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和区域性金融、会展、商贸物流中心。到2016年末,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超过4100亿元,年均增长14%左右,占全市GDP的比重超过56%。其中:旅游业增加值达到750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480亿元,现代物流业增加值达到220亿元,金融业增加值超过600亿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加值达到530亿元,商贸业增加值超过800亿元。
  (二)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累计安排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不低于30亿元,其中,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外向型经济、文化、旅游、金融等专项资金累计安排总量不低于28亿元,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统筹科技资源、名牌战略、创投基金、支持企业上市等其他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累计安排总量不低于2亿元。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入、融资引导等方式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各区县、各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三)优化服务业投资环境。各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上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清理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各类服务业企业办理登记和项目建设手续时,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优先推荐列为省、市重点项目,开辟服务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各部门要在服务业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上给予重点支持,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鼓励和支持文化贸易、技术贸易、软件和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服务贸易企业扩大出口。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领域,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服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西安与港澳台地区服务业合作。
  (五)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允许以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并控股2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品牌使用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六)保障服务业用地供应。进一步调整城乡规划用地结构,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应管理,优先保障服务业用地。对符合产业政策、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省上支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对世界500强、国际性品牌服务企业、跨国采购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等,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及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尽量满足其第一选址要求,依法予以供地。对高星级酒店(指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下同)和汽车旅馆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对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按照不低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
  鼓励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政策创新。中心城区明城墙内,将腾迁出的存量土地,原则上全部用于发展非住宅类服务业;主城区二环内、三环内,分别将腾迁出的存量土地的80%、50%以上用于发展非住宅类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老校区用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动漫、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七)切实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汽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服务业用水工商同价政策在我市城区水价改革方案实施时一并贯彻,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八)落实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推行先行先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九)加快服务业体制改革。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服务外包。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推进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十)加强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西安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和推进方案,着力增强旅游、文化、物流、金融、科技服务、会展、商贸等重点领域以及电子商务等服务业新业态的竞争力。
  (十一)落实建设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工作方案。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项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门给予奖励。
  对旅游景区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获得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支持旅行社通过联合、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组建大型旅游集团,对新获得“中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旅行社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创汇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组织入境游、国内游、旅游包机、旅游专列达到一定人数以上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加快高星级酒店建设步伐。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连续经营管理两年以上,实际缴纳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度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纳入市政府建设规划的汽车旅馆,在建设期间按银行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补助,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总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年度上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按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十三)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对文化企业在影视、动漫、演艺、广告、文学艺术创作与出版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文化主管部门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类产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实验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评为中国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开展西安文化企业10强评选,对获得该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首次超过100万元的文化企业,按其所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20%为限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国际港务区内和三环外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及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流程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国际港务区及其共建区内新设立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流程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流程部分的50%,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五)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建立健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制定出台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入驻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在西安市新设立全国性或地区性金融机构总部、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的给予一定奖励。修订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奖励办法,扩大奖励范围,加大对金融机构地方税收贡献的奖励力度。
  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服务企业按照《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5000万元以上、期限超过两年的企业,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现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每年择优支持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根据其新增项目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建立高校院所与企业的对接机制,集中推介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促进成果就地转化。高校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收益,可按60%以上比例划归研发团队或个人支配。
  在西安科技大市场进行技术交易、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的享受免费服务,对使用共享设备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对设备提供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在科技大市场完成技术交易并在本地转化的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公司性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成效明显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做大做强,鼓励拓展离岸业务,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及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十七)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鼓励吸收社会资本组建大型会展产业集团,加大对西安会展产业集团发展、欧亚经济论坛综合园区、曲江国际会展产业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强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招展情况分档次给予招徕方或举办方最高4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根据举办时间跨度和来宾规格分档次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实现市政府“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十八)提升传统商圈,打造新兴商圈。对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中央商务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贸功能区(商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对我市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元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批发市场,按从营业年度起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市与区县流程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新建、改建、符合商务部《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且商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长度在500米(按临街单边计算,下同)以上、300米以上的商业街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服务机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引进国际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或销售专区的,给予引进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新建面向各类消费者的公共专业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电子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及新建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网络销售业务,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年网络交易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率先发展
  (二十)着力建设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鼓励先行先试、示范带动,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推进国家、省、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建设。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服务业聚集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十一)培育服务业聚集示范区。支持各区县依托自身资源优势,采取与开发区、大型企业联合等多种开发模式,开展服务业特色街区、特色村镇、特色园区建设,建设一批区县级服务业聚集示范区。
  (二十二)支持服务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各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上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省上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二十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聚集区的支持。在服务业聚集区率先建设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平台,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
  四、培育服务业企业高端化发展
  (二十四)实施“西安市服务业优势企业和重大项目倍增计划”。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着力培育本土服务业示范企业,建立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对在上一年度实施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服务业100强、全球外包1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公司,承诺在我市注册、纳税年限达到10年以上,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流程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设在我市跨区域发展的大型企业总部,并在我市以总部形式纳税的,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3年核定一次基数,连续3年按市与区县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二十六)鼓励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对新建使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和3—5万平方米的单栋商务楼宇,建成投入使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认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分别按照实缴额的50%和40%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部分)。
  以整栋商务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首次突破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十七)加快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商标尤其是地理标商标和老字号的品牌文化建设。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并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弛(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质监部门牵头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制定服务业行业标准。对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制定中排名在主要制定单位中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十八)鼓励引进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对服务业企业引进国家级专家来西安落户,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比照我市引进人才的现行政策给予奖励,并协调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问题。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并给予应有的社会荣誉。
  五、完善服务业工作机制。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好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市级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各区县、各开发区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增设专职人员,协调推进服务业发展相关工作。
  (三十)加强服务业统计和监测分析工业。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全行业统计体系,并将统计内容从行政记录和基本的业务量统计,延伸到全行业基本单位统计和财务统计。
  (三十一)加大服务业工作考核力度。将服务业有关发展目标纳入各区县、各开发区、各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品牌创优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区县、聚集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六、附件
  (三十二)本意见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的服务业。
  (三十三)本意见涉及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体制负担。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对凡涉及按企业创收情况考量的条款,一次性奖励金额原则上均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
  (三十四)市本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未涉及的服务业其他政策,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本意见各项政策措施,并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十五)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政策规定为准。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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