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行为,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发[2013]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本所进行挂牌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挂牌申请书;
(二)监管部门的核准发行文件;
(三)资产支持证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四)专项计划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同意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与本所签订《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
二、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三、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管理规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说明书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投资者符合前款要求。
四、资产支持证券现货转让中的申报、成交等事项,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资产支持证券可以作为相关回购业务标的,具体规则和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规定。
六、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本所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七、固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服务。
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相应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停牌处理。相关情形消除后,本所可以视情况复牌。
九、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本所网站进行披露。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违反本通知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十一、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暂免收费,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比照在固定收益平台转让的公司债券收取经手费。
十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本所进行转让的,参照适用本通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4]80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4-11-26
实施时间: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