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120急救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哈尔滨市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批复的请示》(哈急呈[2013]4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并结合价格调整以来的运行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护车按往返里程计费,以10公里为基础里程,10公里以内救护车收费30元,超出基础里程加收3.0元/公里,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算。
二、救护车等时30分钟以内不收费,30分钟以外,每超10分钟加收5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算。
三、救护车收费标准应在救护车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
四、此文件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1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