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单位)、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政府采购供应商:
现将《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2013年1月23日
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湖州市市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的湖州市范围内中小企业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中小企业取得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开展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的金融机构,应当为湖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并在试点前报市财政局同意。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政府采购扶持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鼓励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
第五条市财政局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向提出申请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定。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金融机构及开设相对应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其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
第八条开展信用贷款试点的金融机构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等六条标准的中小企业,给予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信贷方面的倾斜政策,并应优化信贷流程。对供应商成功提交的贷款申请,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同时,要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订单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避免因支付环节在时间上脱节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转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第九条对诚信好的供应商,相关金融机构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或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与供应商其他供货合同等结合,实行捆绑融资,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推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实行捆绑融资的项目,如融资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条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有意向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的金融机构首先向市财政局提交开展试点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案、相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和优惠等承诺。
各金融机构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开发的融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与供应商诚信指数挂钩,以鼓励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金融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上述原则要求,经审查同意其试点的,将该金融机构及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金额)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予以展示。
(三)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试点金融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信用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列入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建立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四)供应商一旦获得并经市财政局确认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信用融资(贷款)申请。
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相对应的收款账号。
(五)相关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确认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金融机构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六)市级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确认并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收款金融机构及收款账号支付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第十一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市财政局将对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中,可根据各金融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实效斟情加分。
第十三条三县两区可参照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