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每年度发放范围:当年度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当年度12月份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符合次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年度1100元。
三、发放方式:随每年度12月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对每年度12月份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在其次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予以发放。
四、符合上述发放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在发放取暖补贴时已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取暖补贴随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并发放。
五、按本通知享受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3年度起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