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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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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财工[2012]1143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8-6
实施时间:2012-8-6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交通运输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养护部门: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2 年8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公路养护方面的资金,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一般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资金、通行费收入和非税收入安排的公路养护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实际的原则。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面,既要考虑原养路费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又要考虑现在实际情况。
  (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资金主要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同时兼顾农村公路和边防公路;资金管理职责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能设定相一致。
  (三)专款专用原则。公路养护资金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用于公路养护方面,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或相互挪用。
  (四)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资金管理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标准进行操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分配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费、边防公路养护补助费、与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相关的养护事业发展费和养护其他费等。
  第五条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费用包括: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公路受灾抢通工程费、绿化费、道班房建设费、养护改善工程测设费、养护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工程预备费、前期工作经费、其他费用等。
  第六条 养护事业发展费包括:科研及管理技术开发费、教育培训费、路况及交通情况调查费、生产房屋建设费、路政管理费、养护机构管理费、质量监督补助费等。
  第七条 养护其他费包括劳动保险费、抚恤费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支出预算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自治区编制部门预算的整体要求统一编制。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应将列入部门预算的公路养护资金支出控制数切块下达到自治区公路养护部门。
  第十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草案):
  (一)小修保养费、绿化费、养护改善工程测设费、工程预备费、前期工作经费、科研及管理技术开发费、教育培训费、路况及交通情况调查费、路政管理费、养护机构管理费、质量监督补助费按照各盟市基数加增量的方法进行分配。
  (二)大中修工程费、道班房建设费、生产房屋建设费按照资金总额、各盟市实际需求、轻重缓急和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分配;
  (三)公路受灾抢通工程费按照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分配一部分,自治区集中部分根据各盟市公路受灾及抢通恢复情况进行分配;
  (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费按照资金总额、各旗县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工程预算等因素进行分配。自治区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待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能够基本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需要时,自治区再按照旗县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和上述标准,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旗县统筹使用。
  (五)边防公路养护补助费按照资金总量和边养队实际养路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各盟市财政局和自治区公路养护部门,同时抄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公路养护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公路养护费支出预算,不准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如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作正常开展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对不及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的,自治区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各盟市公路养护部门应按季度或进度向自治区公路养护部门报送资金到位、使用相关信息和报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预算应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小修保养费、路政管理费、养护机构管理费、质量监督补助费、劳动保险和抚恤费应按月拨付;
  (二)绿化费、养护改善工程测设费、养护机械和车辆购置费、工程预备费、前期工作经费、科研及管理技术开发费、教育培训费、路况及交通情况调查费应按预算和实际需求拨付;
  (三)大中修工程费、道班房和生产房屋建设费等工程款应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对工程预算较小的项目,也可在工程启动后预拨一部分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进行清算。
  (四)公路受灾抢通工程费,应根据公路受灾情况,在抢修计划下达后及时拨付资金。
  上述预算执行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养护机构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区分事业支出和专款支出。
  (一)小修保养费、路政管理费、养护机构管理费、质量监督补助费、劳动保险费、抚恤费等在“事业支出”科目核算;
  (二)大中修工程费、公路受灾抢通工程费、绿化费、道班房建设费、养护改善工程测设费、养护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工程预备费、前期工作经费、科研及管理技术开发费、教育培训费、路况及交通情况调查费、生产房屋建设费等在“专款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费用可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如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除按预算列支级次编报部门决算外,还应编报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支出决算,具体编报内容和编制方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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