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寄宿制学校及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你区寄宿制学校是在保障学区适龄儿童享有均等教育机会的前提下,学生家长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满足不同家庭子女就学需要。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长沙市寄宿制学校收费管理的批复》(湘价教〔2012〕94号),现将部分寄宿制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确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寄宿制学校收费项目包括:住宿费、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服务性收费(含伙食费)和代收费。寄宿制学校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含生活用品费、活动费、课余学生生活辅导等)。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见附表。
寄宿制学校提供寄宿生活辅导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寄宿生活辅导服务并收取费用。学校非全日制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收取,应严格按服务要求,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时段,满足学生及家长的合理需求。
二、伙食费从2012年9月1日起统一为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每天21元(早餐5元,中、晚餐各8元)每月22天,每期5个月计(试行一年)。
三、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目前已实行寄宿制的实验小学、大同二小、高新博才学校(博才卓越小学、博才咸嘉小学、博才阳光实验小学)、长塘里小学、枫树山学校(枫树山鸿铭小学、枫树山大桥小学)、幼幼学校、麓谷中心小学、黄龙学校、东业晨曦小学寄宿制学校。从2012年秋季起实行,其他学校不得参照执行。
四、你们要加强对上述寄宿制学校收费的管理,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此批复后学校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财政和社会监督。
附表:长沙市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