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将我省城乡居民户均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
第一档电量为170千瓦时及以下,电价不做调整,仍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477元。
第二档电量为171-260千瓦时,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分,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27元。
第三档电量为26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777元。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我省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区域内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居民阶梯电价抄表周期与现行供电企业抄表周期相衔接,即每2个月为一次抄表周期,并严格抄表例日管理。其中对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用户,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
三、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电价格按照“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电价和试行阶梯电价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鼓励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执行上述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提价标准。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
四、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福利院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1元。
五、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免费用电量
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按当月实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数和每户每月退电费标准7.16元,将半年应退电费资金提前拨付至民政和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随同低保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六、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为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
1、在全省推广试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收费政策。供电设施工程费计入住宅建设成本,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用户加收。电网企业应科学规划、公开招标采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建设配套供电设施,实现抄表到户。具体试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另文下达。
2、对现有住宅小区加快户表改造并抄表到户。凡现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并自愿移交电网企业的,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直接接管并抄表到户。对老旧住宅小区供电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加快改造步伐,由电网企业纳入电网改造计划,分年实施、逐步改造到位。改造资金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担,鼓励住宅小区主管单位(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自行改造并自愿移交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移交电网企业后的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电网企业负担。现有住宅小区户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及住宅主管单位均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七、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价管理
1、规范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供电价格。电网公司对总表计费的居民住宅小区内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电梯、消防、供水供热加压设施、监控、绿地养护、门卫、车库、物业办公、公共场所照明等公用附属设施供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
2、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物业公司不得在居民生活用电抄表电量、电价外,向居民用户分摊其他电量或加收电费。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按照上述规定的居民生活电价或阶梯电价标准执行。
3、鉴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尚未实施,对居民住宅小区总表计费电量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小区内工商企业用电在分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并抄表到户的基础上,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未分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计量的,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电网公司供电价格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折扣3分执行,到户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
八、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的电价监管,整顿规范电价秩序,严肃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确保国家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实施。
九、其它事项
1、试行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项支出。
2、关于居民“户”的确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十、执行时间。上述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