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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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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宁财规[2012]1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2-4-1
实施时间:2012-4-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园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各区(县、园区)财政局:
  为加快落实“321人才引进计划”各项政策兑现工作,更好、更快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对《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1〕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每年度“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名单(一般分上下半年两批次)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园区)入选者人数,将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市级承担数额的50%预先下达到相应区(县、园区)财政部门,以鼓励人才引进和确保政策资金及时兑现。
  (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名单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向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拨付创业启动资金的申请(包括资助人数、资助标准、资助金额等),经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园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补足创业启动资金市级应承担金额。
  (三)各区(县、园区)组织部门(人才办)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个人出资足额到位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工作日内与入选者签订资助合同。
  (四)各区(县、园区)组织部门(人才办)在资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人才注册企业相关信息及创业启动资金拨付申请,区(县、园区)财政部门据此将市区(县、园区)两级应承担的创业启动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拨付人才注册企业。
  (五)兑现创业启动资金时,如市级承担部分尚未审批下达的,由各区(县、园区)财政先行支付后市财政及时补足,各区(县、园区)不得因此影响创业启动资金一次性足额兑现。
  (六)每年6月底前,市财政按照上一年度各区(县、园区)实际引进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数,与各区(县、园区)财政对创业启动资金进行清算。
  (七)对入选“321人才计划”的人才及其注册企业按照“321人才计划”相关政策给予税收奖励的政策兑现,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人才注册企业所在区(县、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八)各区(县、园区)组织部门(人才办)和财政部门是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政策兑付的责任主体。人才引进扶持中涉及创业启动资金、税收奖励资金的政策兑现,按照“简化程序、快捷办理”的原则,确保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人才创业创新。
  三、关于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九)区(县、园区)对人才引进数量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人才专项资金,或人才政策兑现资金不足额配套、不按时拨付的,按照双倍数额扣减下年度创业启动资金市级下达数。该区(县、园区)不得以此抵减年度应配套和兑现的资金。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1〕7号)中与本补充规定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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