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不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一律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率为10%,按月缴费,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四、为了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失业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其参加当地职工医保的大病医疗互助。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一独立参保单位,接受其为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待遇费用。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八、新增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统一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缴费当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遇特殊情况当月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按规定持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病历等就医证明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九、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