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
(一)积极拓展就业领域,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各地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积极拓展就业领域,扩大就业范围,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人才,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利用当前“招工难”的倒逼机制,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优化用工结构、实施人才储备战略、加大高校毕业生使用和培养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不高于600元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费补贴。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收毕业年度内本市户籍和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及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地要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工作,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力争全市每个社区都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专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并做好政策之间的协调。对毕业年度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服务满1年后,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到市本级托管的街道所属的社区(村)就业的可给予个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已纳入选聘到村工作管理的和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对毕业年度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服务满1年后,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到市本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的可给予个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自2012年起,全市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对到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对“211”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专业对口紧缺急需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聘的,可不受招聘时限限制,采取灵活简易的招聘程序,经考试考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对引进的外地市生源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享受本市生源同等政策。
二、着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五)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各地要在注册资金、人员、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适宜的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不断完善和落实创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较小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以及从事高科技行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进一步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鼓励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
(七)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我市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开设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费补贴;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跟踪、指导等后续服务,帮助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在我市当地实现创业的,可再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跟踪指导服务补助。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可给予创业项目申报者每个创业项目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3人以上采用的,可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投入,着力建设市级示范性创业园,有效发挥在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积极引导在衢高校、中职院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对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评审认定的,根据规模和入园人数,可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应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场地、设施和创业培训、全程代办、指导等服务,每年根据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毕业2年内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含1年)的,每年可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含1年)的,每年可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每年可给予年租金15%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毕业2年内的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开展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在市本级自主创业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衢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帮助他们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三、切实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定点培训机构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及培训等级、工种、就业等情况,可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对定点鉴定机构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给予定点鉴定机构每人不超过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十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要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健全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助。
(十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期满后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我市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各级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每年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可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所有劳动者的免费服务制度,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的统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各类就业服务中介和服务品牌。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创新就业服务模式,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公共职介机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
(十四)强化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鼓励开发农村中小学教师、司法助理、民政协理员、就业援助员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已登记失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自登记次月开始,由同级财政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实现就业或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不再享受此项生活补助。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残疾人等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保障就业权益。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加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强互联网就业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十六)落实保障经费。各地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投入,筹措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补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的各项补助(含补贴、贴息、奖励等)资金在同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强化目标责任,制订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在校生就业观教育;经信委、民政、工商、地税、人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