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帮扶对象
2012年市本级社会保险“五缓三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金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石油的采掘和销售;邮电、电信;烟草;炼钢炼铁、汽车整车制造和大型船舶制造;铁路、航空运输;房地产等单位、行业以及劳务派遣企业以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未发生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近一年员工人数在80人以上、就业比较稳定、减员人数未超过5%的中小企业。申请“三补贴”的中小企业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汽摩配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予以优先享受政策;
(二)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外贸加工型企业;
(三)其他因调控政策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面临较严重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政策
对经市、区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认定的困难中小企业,可享受“五缓三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12年12月底,省里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五缓”。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三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对象为企业申报期内,在岗职工中已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平均职工人数为基数。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对象为企业申报期内,在岗职工中已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平均职工人数为基数。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视企业困难情况而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2009-2010年已享受过就业帮扶政策的企业要扣减已享受补贴的月份。
3.岗位培训补贴:经认定的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列支。市直和丽水经济开发区属企业补贴由市直承担,莲都区属企业补贴由莲都区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五缓”办理程序: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提出下一月份的社保费缓缴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并附缓缴申请报告、申请之日的上月利润表、申请之日的上月工资发放清单等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缓缴3个月以上的,经参保地地税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所有缓缴费款须在2012年底前入库。
(二)申请“三补贴”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丽水市本级困难中小企业认定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提供本单位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企业报告期上年度和报告期每月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参保人员名单、社保中心(就业部门)提供的报告期内每月参加五险人数证明等资料,于2012年7月至9月向市、区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和丽水经济开发区属企业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莲都区属企业向莲都区就业处提出申请。就业部门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送人力社保局,由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研究审批。经批准认定为困难中小企业的由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拨付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应在培训前按隶属关系向市就业局或区就业处、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资金预算和补助申请,培训结束后由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培训效果确定补助金额。
四、工作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时申请,过期不予补报;
2.企业应如实申报填写申请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3.政策审核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按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发现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差错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丽水市本级困难中小企业企业认定表(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