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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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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黑价经[2012]68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3-22
实施时间:2012-5-20
失效时间:2014/5/19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省垦区物价局:
  《黑龙江省垦区物价局关于垦区部分分局继续征收集中供热工程费的请示》(黑垦价呈[2011]1号)收悉。为加快热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促进节能环保,经研究,同意你局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牡丹江、九三分局继续收取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各分局局直所属需集中供热的新建房屋用热户,扩建、改建新增面积部分的房屋用热户,旧有房屋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用热户。
  二、收费标准。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分局供热企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牡丹江、九三分局供热企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供热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热工程的难易程度、供热远近、工程造价等情况适当下浮。采取地热供热方式超出普通供热方式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收费主体。集中供热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主体为集中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双方应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签订供热合同,并使用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四、设施建设。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含工企建筑)内入户井(包括换热站)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的供热设施建设。换热站用房由建设单位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建设和运行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责入户井外或者建筑用地规划红线至房屋内的供热设施建设。
  五、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对旧有分散锅炉供热房屋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其中居民住宅免收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军事用房、公益性用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给予减免、补贴优惠的具体办法,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明码标价。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此批复自2012年5月20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19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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