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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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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黑价经[2012]6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3-22
实施时间:2012-4-1
失效时间:2013/3/31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双鸭山市物价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双鸭山市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请示》(双价呈字[2010]2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元/㎡
  
  二、凡在你市城区新建住宅实施供电工程的供电企业,都要严格执行黑价经字[2008]119号文件规定和本文批复的标准收费。缴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建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面积、收费办法、收费文件,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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