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三明市大永通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报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明价[2012]9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08]28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三明市大永通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我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284号)规定执行。
二、该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车三大类,除轿车类按排气量计费外,其它类别车辆采用按国家车型分类标准计费的方法。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各类车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收费,并遵循“诚实信用”和“买卖双方共同付费”的原则,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减少服务项目的经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款规定。
四、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机构,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车
类 别 |
收费标准 |
||
汽
车
类 |
客 车 |
微型(车身长3.5米以下) |
250 |
小型及客货两用车(车身长3.5米-6米) |
400 |
||
中型(车身长6米以上-9米) |
600 |
||
大型(车身长9米以上) |
800 |
||
货 车 |
微型(总质量1.8吨以下) |
250 |
|
小型(总质量3.5-1.8吨) |
450 |
||
中型(总质量3.5-12吨) |
600 |
||
大、重型(总质量12吨以上) |
800 |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按排气量) |
1.0升及以下 |
250 |
|
1.1-1.4升 |
400 |
||
1.41-1.60升 |
500 |
||
1.61-1.8升 |
700 |
||
1.81-2.2升 |
900 |
||
2.21-2.6升 |
1000 |
||
2.61升及以上 |
1200 |
||
特种车(含牵引挂车及各类专用车) |
1000 |
||
农用车、拖拉机 |
200 |
||
摩托车 |
120 |
备注: 1.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最高允许上浮10%,下浮不得超过20%。
2.表格所列车辆类型、排量,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为准;行驶证厂牌型号中2-3位数字客车类代表车身长度;轿车类代表排气量。
3.交易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各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