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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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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价服[2012]36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8-29
实施时间:2012-9-1
失效时间:2014/9/1 0:00:00
法规类型: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345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各界反映平稳。经研究,对原收费标准予以继续执行(见附件)。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的相关规定精神,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本通知执行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9日
  附件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

档 次

计费额度(万元)

基准价(‰)

备    注

1

100以下(含100)

8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三、对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的评估收费不得高于前述政府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前述政府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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