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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开招聘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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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开招聘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采[2012]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2-9-4
实施时间:2012-9-4
法规类型: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专业
  本次招聘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修订稿)所列专业进行招聘。
  鉴于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拓展,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日益增加,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本次侧重招聘于服务类专业的评审专家(服务类专业名称详见附件2),同时也欢迎货物与工程方面的各类专业人员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二、应聘条件和要求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次专家招聘的具体要求,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其中,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业年限放宽至满3年。高新技术领域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列出项目为准。
  (三)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年龄在63周岁(含63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不受前款第二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三、资格申报
  1.申报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应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 zfcg.sh.gov.cn)首页,点击左上方“准入申请”下的“评审专家注册”进入操作流程,按照“评审专家基本信息”页面右上角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完毕后打印出自动生成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局。
  在此次招聘公告发布之前已进行网上信息填报,但尚未报送书面材料的专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2.推荐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填报《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推荐表》(从本通知附件中下载),并指导被推荐人员按上述要求进行网上填报。
  为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建议各推荐单位统一报送《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推荐表》和被推荐人员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
  3.《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推荐表》应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通过邮寄、快递或者亲自送达的方式,报至: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5室(邮码:200030)
  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如有网上填报信息方面的技术问题,请致电54679568—16206;如有资格申报的政策问题,请致电:54906050;54679568*20125、20138;传真电话:54906051 联系人:廖挺、季蕾。
  四、评聘方式
  市财政局将组织由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以及集采机构、资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方面的综合评审,对具备评审专家资格的专业人员在2013年1月份办理聘请手续,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聘期为两年。
  资格到期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按照市财政局届时的资格复审通知申请资格续聘。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应聘人员如果被聘为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审专家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诚信记录、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表》(服务类);
  3.《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表》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均为电子文档,从网站的本通知中点击查看或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
  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下载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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