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铁路运输及物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经皖经经函[2012]2号)悉。鉴于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10]110号)两年的执行期已到, 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及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境内铁路货物运输及物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3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你公司开展物流服务中涉及铁路运输服务时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铁路服务收费行为。你公司要严格执行铁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坚持货主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三、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你公司应按规定督促各运输经营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服务场所公示铁路运输物流服务收费项目、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实施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四、以上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标准。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6]123号)、《关于继续执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2008]80号)和《关于同意继续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10]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铁路物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铁路物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 |
服务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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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费 |
铁路运输 |
|
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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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运输 |
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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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仓储保管费 |
露天堆放 |
元/吨.天 |
3 |
|
仓库、雨棚 |
元/吨.天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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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地使用费 |
散装货物 |
元/吨.天 |
3 |
|
包装货物 |
元/吨.天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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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 |
20英尺. 天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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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英尺. 天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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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过磅费 |
汽车衡器或轨道衡器(一个物流基地内,只核收一次费用) |
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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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装卸费 |
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规定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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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服务费 |
物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相关物流信息,为客户进行设计、建设物流信息系统等技术服务 |
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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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装载加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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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货主购买、加工装载加固材料及服务 |
材料费按实核收,另加收材料费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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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包装、加工、配送等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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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方要求提供的个性化服务 |
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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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物流服务内容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为准;物流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 2.表内所列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实际执行时可适当下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