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5-11
实施时间:2012-5-11
法规类型:国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苏州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无锡、苏州分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南京、苏州分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恒丰银行、徽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于2012年5月10日至5月23日发行201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请各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做好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宣传、组织、销售前期准备和销售现场工作。
  二、为了保证我省及时向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国债发行情况报表,请各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在5月11日、5月17日、5月24日10:00之前,分别将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数据截至日分别为:5月10日、5月16日、5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并在发行首日(周)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报送给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报表报送数据截至日已经完成,请在发行首日(周)报表上注明“已完成”字样,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省财政厅国库处黄凯
  电 话:(025)83633375
  邮箱地址:hk1403@
  联系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库处罗晟
  电 话:(025)84790033
  传 真:(025)84790205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10:00之前,通过人民银行业务网邮件系统分别将本辖区二期国债累计发行数报送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库处罗晟”信箱。
  附件: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略)
  2.江苏省2012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报表(略)
  3.江苏省2012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报表(略)
  4.江苏省2012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周报表(略)
  5.江苏省2012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周报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