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2]121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户表改造费用问题。对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户,电网企业在受理居民用户申请“一户一表”改造时,不得向用户收取材料、安装、电表等任何改造费用,改造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改造完成后,居民用户按规定执行阶梯电价。
二、关于多人口家庭问题。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一“户”住宅对应的户口簿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经当地供电企业核实后,每户每月增加第一档电量100度用电基数,供电企业每年核对一次。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如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请立即清理废止相关文件。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