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我省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认证及抄报税试运行以来,各地在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认证及抄报税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外部)业务规程(试行)》中认真收集了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到省局。现根据各地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将上述办法和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通过省局信息交流平台“网上办税业务交流”专栏反馈省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网上缴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http://www. gzgs12366.gov.cn)进入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在正确填写电子化纳税申报表后,通过互联网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国税机关计算机系统实时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储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分为网站在线申报和客户端联网申报两种方式。
第三条 网上申报纳税遵循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国税机关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国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的培训、推广、宣传和综合征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指导;信息中心负责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税务端的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和维护,确保网络、设备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货物与劳务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等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申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网上缴税相关会计核算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负责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与咨询。
各级国税机关征管、纳税服务、各税种管理、信息中心、收入规划核算和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指导、规范各税种网上申报纳税工作。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网上办税受理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登记、注销网上办税申请。
(二)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完毕的网上办税的相关表格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三)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网上办税事项的问题。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CA证书受理岗、CA证书审核岗、CA证书制作岗、负责CA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CA证书受理岗的人员还应负责通过贵州省认证抄报税管理系统(http://89.16.16.122:8001/shycbs/login.jsp)为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办理登记开户或注销手续;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http://89.16.16.154:7001/menu/index.jsp)为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网上办税事项的登记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纳税人,须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网上办税申请表》(附件1);
(三)《网上办税协议书》(附件2)。
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后,手续齐全的,应当即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文书的维护,完成网上申报资格登记,并告知纳税人可于申请办理完毕之次月起,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申请开通网上扣缴税款业务的纳税人,须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电子缴税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附件3)。
纳税人先将《三方协议书》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开户银行行号及清算银行行号后,在《三方协议书》上分别签章。纳税人再将《三方协议书》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
前期已签订《三方协议书》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库银实时扣款缴税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定《三方协议书》。
第十条 网上申报纳税采用CA证书方式或“用户名加口令”方式对纳税人进行身份管理。
纳税人选择CA证书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应填写《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附件4),交办税服务厅CA证书相关岗位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第十一条 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征收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岗位人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后,应立即在电子申报软件管理平台(http://89.16.16.122:7001/)提取该户纳税人的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取消网上申报资格的,应先携带《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6)、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尚未报送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取消网上申报资格手续。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取消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文书的维护,注销网上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取消网上扣缴税款资格的,需填写《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6),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删除该纳税人银行扣款资格设置。但由于删除银行扣款资格会同时取消该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银库实时扣款的资格,因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办税厅受理人员应先确认该纳税人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已报送齐全,网上办税(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相关资格在相关系统内已进行资格注销处理后才能注销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或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系统中有违规操作,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取消其网上申报资格。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应填写《取消网上办税资格审批表》(附件6),传办税服务厅处理,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取消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文书的维护,注销网上申报资格。办税服务厅处理完毕后,返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 网上申报纳税适用对象、内容和期限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纳税适用于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代扣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及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正常所属期的正常申报类型。个体双定户和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不实行网上申报纳税。
其他申报纳税类型(包括自查补报、查补开票、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逾期申报等)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十七条 网上申报内容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抵扣凭证信息、财务报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
4.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表;
5.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6. 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7.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8.纳税情况说明表;
表1----4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必报资料;表5----8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相应数据时,才需要填写。其中,《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只允许填写铁路、海运、航空发票的抵扣数据,不填写公路运输发票的抵扣数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142号)文中要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停止报送。
10.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月报)、利润表(2005版)(月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月报)、利润表(2007版)(月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2005版)(月报);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月报)、利润表(2005版)(月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月报)、利润表(2007版)(月报)。
(三)消费税申报表及附表
1.烟类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酒及酒精类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3.成品油类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4.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其他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A.查账征收
1.按月申报的
(1)企业所得税月度纳税申报表(A类)(月报);
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月报)、利润表(2005版)(月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月报)、利润表(2007版)(月报)。
2.按季申报的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季报);
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季报)、利润表(2005版)(季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季报)、利润表(2007版)(季报)。
3.年报
需要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具体明细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收入明细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2(成本费用明细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7)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9)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10)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12)有关联业务往来时,还需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附表。
(13)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年报)、利润表(2005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5版)(年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年报)、利润表(2007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7版)(年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
B.核定征收
1.按月申报的
(1)企业所得税月度纳税申报表(B类)(月报);
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月报)、利润表(2005版)(月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月报)、利润表(2007版)(月报)。
2.按季申报的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季报);
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季报)、利润表(2005版)(季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季报)、利润表(2007版)(季报)。
3.年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税收优惠明细表》;
(3)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年报)、利润表(2005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5版)(年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年报)、利润表(2007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7版)(年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A.据实征收
1.季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季报)、利润表(2005版)(季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季报)、利润表(2007版)(季报)。
2.年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4)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年报)、利润表(2005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5版)(年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年报)、利润表(2007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7版)(年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
B.核定征收
1.季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季报)、利润表(2005版)(季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季报)、利润表(2007版)(季报)。
2.年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年报)、利润表(2005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5版)(年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年报)、利润表(2007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7版)(年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
(六)申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需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十八条 网上申报纳税期限为各税种的法定申报纳税期,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五章 网上申报纳税办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根据国税机关告知的网上申报用户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进入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纳税人首次登陆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己承担责任。
纳税人丢失密码的,应填写《密码重置申请书》(附表7),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前可以对申报表栏目内容进行删除、修改,正式申报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申报结果,并支持纳税人对已申报数据的查询。网上申报过程中纳税人要按照系统提示的企业类型、资格以及税种鉴定等信息,对申报表以及附表的数据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网上进行正式申报后,如果系统显示申报受理不成功,纳税人应根据系统提示的信息,查明原因,确属数据填报错误的,应修改数据并重新进行网上申报,不能强制通过不符合逻辑的申报表及资料。
系统显示申报受理成功后,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需要进行修改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进行网上申报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抵扣凭证的认证。
(二)有铁路(海运、航空、管道)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需要抵扣的,应持抵扣发票或凭证原件及相应的《抵扣清单》(一式三份),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审核、签章手续。(注:此类凭证纳税人不需再在原有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即:“四小票采集软件”中进行数据采集,也不需要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四小票数据采集。)
(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前须完成税控IC卡、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盘的抄报税(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盘报税目前尚未开通网上报税,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二十三条 开通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只有签定了《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才能进行网上扣缴税款的操作。没有签订《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开票手续,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开通网上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扣款银行存有不少于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存款,保证税款扣缴成功。
开通网上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款期限内仍未扣款成功的,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开票手续,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开通网上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网上缴税成功后,纳税人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加盖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如纳税人需要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换开一联式(或二联式、三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其程序与直接上门申报程序一致。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
(二)无法通过 “一窗式”票表比对,需进行人工干预的;
(三)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错误需修改数据或进行补充申报的;
(四)网上申报或网上扣缴税款未成功的;
(五)经批准办理延期申报的;
(六)超过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
(七)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需在非征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八)网上申报资格被取消的;
(九)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网上申报纳税以国税机关服务器收到申报纳税数据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资料收集与数据比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
当月已办理完毕的网上办税的相关文书移交给税源管理科(股)或税务分局整理归入征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报成功后要及时打印纸质的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及清单(以下简称申报资料),加盖纳税人公章,按以下规定期限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
网上申报纳税采用CA证书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网上缴税的,纸质申报资料一年报送一次,纳税人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上一年1月至12月(税款所属期)的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于每年年度申报期限后7月31日前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网上申报纳税采用 “用户名加口令”方式对纳税人进行身份管理纸质申报资料一年分两次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上一年7月至12月(税款所属期)的纸质申报资料;7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当年1月至6月(税款所属期)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
第三十条 因各种原因中途取消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取消前,先将尚未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已报送的资料进行清理,资料不齐的,应通知纳税人报齐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税源管理科(股)或税务分局管理人员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数据进行核对,整理归入征管档案。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开展深入核查工作,确保税款足额入库,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第七章 技术和业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信息中心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对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及网络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网络畅通,系统正常运转;软件开发商应指定专人对网上申报纳税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和咨询。
第三十四条 省局信息中心应于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电子申报软件管理平台(http://89.16.16.122:7001/)提取已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事宜的纳税人的基础数据。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可通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下载专区”、“网上申报纳税简介”、“网上申报纳税操作指南”、“网上申报纳税公告通知”和“常见问题解答”专题栏目,或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国税机关设置的网上申报服务电话,寻求业务和技术的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网上办税申请表
2.网上办税协议书
3.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4.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5.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
6.取消网上申报资格审批表
7.密码重置申请书
相关附件 |
附件1-7.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