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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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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价[2012]170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7-27
实施时间:2012-4-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包括尚未定价的项目,均按照发改价格[2012]801号文的规定执行,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521元。
  二、我局每季度核定一次垃圾焚烧电厂的垃圾处理量及折算的上网电量,相关垃圾焚烧电厂应在今年8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4月至6月份每月垃圾处理量的有关材料,上报材料包括电厂实际上网电量、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垃圾处理费结算(明细)表、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帐单等,如银行帐单折算的垃圾处理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做相应说明。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电厂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我局上报上季度垃圾处理量的有关材料。
  三、在每季度核定垃圾处理量及折算的上网电量之前,垃圾焚烧电厂的全部上网电量暂按每千瓦时0.65元(含税)的上网电价结算,核定后据实调整。如电厂拒不配合我局核定垃圾处理量或提供虚假数据,其全部上网电量按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四、经审核,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东莞市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和茂名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接网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接网线路长度低于50公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的规定,这4家电厂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加价1分/千瓦时,即按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66元,其余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531元。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经统计,当前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别为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汕头市澄海洁源垃圾发电厂、佛山市南海垃圾焚烧发电二厂、东莞市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茂名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请这6家电厂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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