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荆门市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请示》(荆价文[2012]4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的规定,为了规范荆门市城区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合理利用公共道路资源,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型分类:
停车车辆分为三类:摩托车、中小型车、大型车。
二、收费标准:
摩托车:每泊位1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5元;
中小型车:每泊位2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5元;
大型车:每泊位3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8元。
上述标准实行计时收费。
对单位利用政府投资的城市街区、人行道、广场、空地进行停车的,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荆门市物价局、荆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收费时限:7:00-20:00
四、免费时限和免费车辆范围:20:00-7:00;停车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道路停车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警车,标志有防汛、抢险、救护、运钞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五、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主体是市财政局,受委托执收单位是市城管局(城管执法支队城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心)。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持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六、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对收费人员进行城市机动车道路收费政策培训。要在收费路段设置道路停车的标识标牌,载明道路停车泊位及计费方式,并将批准文号、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部门的委托书、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停车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执收单位要切实加强收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除规定外,不得随意减收或免收。
八、本批复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